(一)優先選用無毒出產工藝替代或變革落后出產工藝
工業廢水處理盡可能在出產進程中杜絕或削減有毒有害廢水的發生。
(二)在運用有毒質料以及發生有毒中心商品和商品進程中,應嚴厲操作、監督,消除滴漏,削減流失,盡可能選用合理流程和設備。
(三)富含劇毒物質廢水,如富含一些重金屬、放射性物質、高濃度酚、氰廢水應與其它
工業廢水處理分流,以便處理和收回有用物質。
(四)流量較大而污染較輕的廢水,應經適當處理循環運用,不宜排入下水道,避免添加城市下水道和城市污水處理負荷。
(五)類似城市污水的有機廢水,如食物加工廢水、制糖廢水、造紙廢水,可排入城市污水體系進行處理。
(六)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如酚、氰廢水,應先經處理后,按答應排放規范排入城市下水道,再進一步生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