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
污水處理公司廢水處理分類及處置的基本原則
1、廢水處理優先選用無毒出產工藝替代或變革落后出產工藝,盡可能在出產進程中根絕或削減有毒有害廢水的發生。
2、在運用有毒質料以及發生有毒中心產物和商品進程中,應嚴厲操作、監督,消除滴漏,削減丟失,盡可能選用合理流程和設備。
3、富含劇毒物質廢水,如富含一些重金屬、放射性物質、高濃度酚、氰廢水應與其它廢水分流,以便處置和收回有用物質。
4、
污水處理公司講述,流量較大而污染較輕的廢水,應經恰當處置循環運用,不宜排入下水道,避免添加城市下水道和城市污水處置負荷。
5、相似城市污水的有機廢水,如食物加工廢水、制糖廢水、造紙廢水,可排入城市污水體系進行處置。
6、一些能夠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如酚、氰廢水,應先經處置后,按答應排放標準排入城市下水道,再進一步生化處置。
7、廢水處理富含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應獨自處置,不該排入城市下水道。
污水處理公司對工業廢水處置的發展趨勢是把廢水和污染物作為有用資本收回利用或實施閉路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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