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內的城市雜用水水質標準情況
1989年建設部頒布的《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CJ25.1-89)是我國有關城市雜用水水質的第一個部頒標準。該標準規定了廁 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洗車、掃除等生活雜用水水質要求。2002年中南市政設計研究院主持對該標準進行了修訂并上升為國家標準(GB/T18920— 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質》)。修訂中將雜用水的適用范圍進行了調整,增加了消防和建筑施工用水。
2.中水回用方式
城市可根據
工業污水處理能力的大小和當地情況,選擇不同的回用方式。大體有以下幾種:①選擇式回用方式,即在污水處理廠周圍的一些居民 區鋪設管道,實行分質供水回用;②分區回用方式,即根據城市狀況,分區實行污水再生利用;③全城回用方式,即全城鋪設中水管道,適用于新建城市和有污水處 理能力的小城鎮。
酸雨是由于空氣中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酸性污染物 引起的 pH 值小于 5.6 的酸性降水。受酸雨危害的地區,出現了土壤 和湖泊酸化,植被和生態系統遭受破壞,建筑材料、金屬結構和文物 被腐蝕等等一系列嚴重的環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