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回用污水處理起步于20世紀早期,美國的加利福尼亞最先提出污水的回收與再利用,并于1918年公布了第一項有關污水回用的規章。最早的回用污水處理工程是20世紀20年代末,亞利桑那州和加利福尼亞州將污水處理后回用于農田灌溉。1942年馬里蘭州的巴爾的摩市將BackRiver經過活性污泥和加氯殺菌后產生的16200m3/h的水供給伯利恒鋼鐵廠用于工業生產。城市污水回用處理始于1960年,十年后形成規模,目前已有357個城市建設了536個回用點,每年回用污水處理量達94×108m3。
日本早在1951年就實驗性地將東京Mika2washima
工業污水處理廠的外排污水處理后回用到造紙工業用水。1964年的嚴重干旱加快了污水回用步伐,處理后的污水回用于東京和名古屋工業用水以及糞便處理設施。到1996年日本回用污水量達到48×104m3/d,回用污水處理廠162個(占總水處理廠13%)。
以色列是世界上人均污水回用量最高的國家,污水回用于農業比例達65%~70%,居世界第一。早在20世紀60年代,以色列便把污水回用列為一項國策。至1987年,全國已建成210個市政回用污水處理工程,
廣東污水處理城市污水回用率達72%。達恩地區[5]建有以色列最大的水處理及回收裝置,污水處理量113×108m3/年,經進一步生物處理除去N、P后回灌地下,占總灌溉用水量的50%。
含鹽廢水主要毒物是無機毒物,即高濃度的無機鹽,如氯鹽或硫酸鹽。有毒物質對廢水生物處理的影響與毒物的類型和濃度有關,一般隨著濃度升高可分為刺激作用、抑制作用和毒害作用三大類。高濃度無機鹽對廢水生物處理的毒害作用主要是通過升高的環境滲透壓而破壞微生物的細胞膜和菌體內的酶,從而破壞微生物的生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