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十三世紀人們就認識到在控制空氣污染方面的法律。然而主要的立法工作和條例的出現是在本世紀五十年代中期到七十年代末。例如美國在1955年通過了控制空氣污染法,規定公共衛生機構研究空氣污染的作用,聯邦政府對各州提供控制空氣污染的技術幫助,對室內、外空氣污染進行控制。
鑒于機車內燃機廢氣對城市空氣污染的嚴重危害,1960年國會通過立法,針對內燃機車排出廢氣對人體健康的影響進行徹底研究,1962年完成研究后,1963年對1955年法律進行修改,并提出‘清潔空氣標準’。1965年制訂了機動車空氣污染的控制法令,根據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提出了機動車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967年提出了全國空氣質量法,規定了對空氣污染嚴重的一些工業的排放標準。1970年提出了清潔空氣法規的修正案,要求各州服從一個執行計劃以完成全國的初級和二級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執行計劃是按下列物質分別達到的標準,即二氧化硫、粒子物質、一氧化碳、烴類、氧化劑以及氮氧化物、鉛、聚核有機物、氟化物和臭氣?;锖统魵?。1977年又提出清潔空氣修正法,它除了包括1970年法令的基本內容外,還規定了沒有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和工業廢氣排放標準的地區必須限期達到標準。以1987年l2月31日為期限。 我國是—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們遇到的環境污染問題以及制訂環境保護法比較晚,但是由于借鑒了工業發達國家治理環境的經驗教訓,我們制訂的各項法律的進程比較快。1974年公布了國家標準<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有關廢氣方面公布了二氧化硫、硫化氫、氟化物等十三種物質的排放標準。1979年公布了《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有關大氣方面,規定了居住區大氣中有害物質( 34種)高額濃度(詳見表1-10)。1979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1981年公布了“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1982年國務院頒發了“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對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的數量及相應的收費標準,促進有“三廢”排出單位積極治理。同年還公布了國家標準《大氣環境質量標準》(表1-8)。蘇聯和日本控制空氣污染等“三廢”的法律也是在1967年至1977年這十年間制訂出來的。其內容大致與美國的相似,例如蘇聯的大氣環境標準(附表1-13)與美國1970年和1977年的清潔空氣和清潔空氣修正法相似??刂瓶諝馕廴镜姆梢约拔廴疚锱欧诺臉藴适菑谋U先嗣窠】岛凸I技術水平兩方面綜合考慮直至經過激烈斗爭而制訂出來的。從健康角度出發,要求污染物排放濃度越低越好,但鑒于技術上的限制,則還要根據工藝水平訂出適當的法規。例如美國國會1963年舉行廣泛的公眾意見聽取會,認為機動車輛排出廢氣是全國空氣污染量的50%,應該加以控制。但是當時不能在短時期找到有效的控制方法。相隔2年多以后,美國國會才正式提出修改的清潔空氣法規,增加了控制機車對空氣污染的內容。
隨著生產的發展,排放到空氣中的污染物日益增多,原來只有控制排放濃度的清潔空氣條件,現已逐漸改為排放濃度控制與數量限制相結合。例如,美國1 980年公布的關于燃煤電站排放SO2的量限制,使排S02的量與電站規模,煤的質量(含硫量與熱值)都有聯系。